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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乐园内被犬扑倒致残 法院厘清三方责任

发布时间:2026-07-23 07:50 来源:上海热线

67岁的王某在宠物乐园被一只未束犬链的拉布拉多犬扑倒,致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饲养人、经营者及唯一股东互相推诿。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对三方责任进行了精细化划分。

2023年10月,李某携带未束犬链的拉布拉多犬进入宠物乐园,在自由活动区休息。犬只自行碰开隔离栅栏门,闯入小型犬活动区,连续扑倒王某。王某女儿曾抱起小狗躲避并呼救,管理员闻声起身但为时已晚。王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将李某、宠物乐园及其唯一股东梁某诉至法院,索赔3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作为饲养人未对犬只约束,存在过错;宠物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梁某作为一人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不服上诉,主张自身行为符合园区规定,且王某作为67岁老人属“谢绝入场”人员,应自担部分责任。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明确:李某未束犬链、未牵引的过错毋庸置疑;宠物乐园管理员未及时发现犬只串区,安全巡查缺失,亦构成过错。二者过错相互独立,共同造成损害,应承担按份责任。同时,乐园在安保义务上存在缺失,需在李某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指出,依据民法典,大型犬致害只有在被侵权人故意时才能减轻责任,王某及其女儿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

最终二审判决:宠物乐园赔偿王某14万余元,李某赔偿6万余元;乐园在李某财产执行不能时承担补充责任(以30372元为限);梁某对乐园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宠物乐园等新业态经营者应强化硬件巡查、动态监测和应急演练,严守安全底线;饲养人进入公共场所更不能轻信经营者承诺,必须始终履行对动物的管理责任,主动规避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 admin
时间:2026-07-23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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