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业主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失火、爆炸导致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业主若在楼道内给电动车充电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则应当承担作为管理人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或楼院,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从充电桩的安装和使用来看,物业公司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但是,事故责任比例的具体金额取决于物业公司对消防安全管理的忽视程度。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则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反之,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适当的消防安全措施,那么其承担的责任将相应减轻。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在管理电动车停放和充电方面有义务,应当尽到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