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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5月25日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包括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从事保安家政等工作的基层劳动者,以及依法提前退休人员。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在适用范围。

当前,超龄劳动者众多,劳动权益面临法律保障不足。暂行规定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保障唯一标准,而是基于劳动事实实现精准保护。

规定从多方面保障权益:劳动报酬方面,要求及时足额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一般不安排加班,安排加班须遵守劳动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要求安排合适岗位并进行安全培训;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此外,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相关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和劳动监察范围。

专家表示,暂行规定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短板,有助于统一执法与裁判标准,也为其他特别劳动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可借鉴的法律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26-05-28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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