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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16日发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从公示期限、公示信息、公示途径、保密规范等方面优化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新办法将信息公示期限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增强惩戒力度;企业申请信用修复资格由公示满6个月后调整为公示满1年,强化惩戒和威慑效果。同时简化公示内容、优化公示渠道,强调公示过程中的保密规定,提高监管效率、保障信息安全和企业的权益。

新办法还明确:增加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渠道,与原有线下渠道并行;明确统计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要求,优化办理时限、程序,帮助失信企业高效便捷重塑统计信用;新增统计机构收到企业信息公示错误更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的规定;新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暂停公示的规定,并对程序终结后的信息修正程序作出规定。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着重把握惩戒与保护并重原则:一方面更好发挥信用惩戒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对信用修复中弄虚作假行为也明确惩戒措施;另一方面增加“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信用修复渠道,优化时限程序,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处理规定,保障失信企业合法权益。制度设计旨在既强化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惩处,又为失信企业指明改正错误、重建信誉的具体途径,实现惩罚与扶持的和谐结合。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6-10-2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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