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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驳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明确:用人单位单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再试图变更或撤销,不能改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仍需支付赔偿金。

2023年4月,苏某入职该公司,签订三年合同。2024年10月,公司以经营效益不佳为由,多次口头告知苏某“工作没有了”,并承诺结清工资和绩效,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10月22日,公司向苏某发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勾选“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苏某当即回复:“我是被公司辞退,不是个人原因。”

随后,公司又先后向苏某发送《待岗通知书》《返岗通知书》《限期返岗通知书》,并警告旷工将视为自动离职。苏某认为,公司是在辞退遭拒后,试图通过待岗、调岗等手段逼迫其主动离职,以规避支付补偿金。在协商无果后,苏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其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发送的《解除证明书》已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公司董事长在通话中明确表示“公司要辞退你”的录音证据,解除决定送达即生效。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0元、提成工资6500元及加班费682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指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形成权,单方解除通知送达即生效,用人单位无权单方撤销或撤回。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定情形和程序,确保解除通知合法、可追溯。

发布时间:2026-04-2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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