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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巴州公安网安部门成功打掉一个操控实名账户进行“跑分”洗钱的黑灰产团伙。该团伙以日结150至180元为诱饵,在劳务市场招募务工人员,指使其注册社交账号、提供银行卡并完成刷脸认证,随后操控这些实名账户为电信诈骗、网络等转移赃款。现场查获作案手机500余部、营业执照30余张、银行卡20余张、支付账号280余个。目前,17名犯罪嫌疑人(含6名组织者)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网警提示:个人实名账号不可出租、出借或转卖,否则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涉嫌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摘要:

《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包括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形。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44条:禁止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违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拘留。

《联合惩戒办法》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账号3张(个)以上或3次以上等行为实施金融、电信网络及信用惩戒,包括限制账户功能、暂停新开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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