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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西安的一家宠物咖啡馆,一名兼职大学生在工作时被水豚咬伤右手拇指,导致肌腱不全断裂,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事后,宠咖馆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这一纠纷最终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解决,宠咖馆赔偿小朱8000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大学生兼职期间与雇主之间构成什么法律关系;二是受伤后责任如何划分。法院指出,虽然小朱与宠咖馆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双方应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宠咖馆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不成立。

同时,本案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宠咖馆未能证明小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项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法院指出,小朱虽为在校大学生,但已有明确的兼职收入预期,且医嘱要求休养一个月,因此存在实际误工费,宠咖馆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促成调解,宠咖馆一次性赔偿8000元。法官提醒:兼职受伤无需劳动合同,可依据侵权或劳务关系索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一般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生身份不影响权利主张,维权可按协商、投诉、调解、诉讼顺序进行。法律保障在校生的劳务权益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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