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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制度,涉及企业与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之间的约定。具体而言,它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内,员工不得加入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工作,同时也不得自行创办企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然而,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某些企业存在滥用竞业禁止规定的现象,这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和职业成长。同时,也有个别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的协议,故意逃避违约责任,从而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统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实现全社会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近期,我们加强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定了指引,细化了竞业限制合规实施的具体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人说。

为防止企业随意界定本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当扩大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指引明确,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是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指引明确,经济补偿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

具体来看,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此外,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违约金金额时需考虑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引发的经济损失以及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额,其数额应合理设定,通常不应超过既定竞业限制补偿总额的五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的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企业应依据相关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划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并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执行。同时,企业应与劳动者合理协商,明确双方在竞业限制中的权利与义务,既要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方面做到周全,也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还能为市场环境的公平与活力创造积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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