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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问答》。

《问答》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致敏物质提示、奶源、调配配方生产者信息等标注要求,强调标签调整后应依法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应一致;如进行奶源声称,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不应通过包装颜色、罐体形状等区分。

《问答》提示,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之日(2027年3月16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法规禁止性规定(如明示或暗示增强免疫力等不得标注内容),不得继续销售;未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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